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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已施行

2024-08-15 11:19來源:拂曉新聞網--拂曉報作者:秦雨婷

拂曉新聞網--拂曉報訊(記者 秦雨婷)8月14日,記者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我市出臺的《宿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4年8月1日施行。發布會上,市衛生健康委有關負責人就《條例》出臺的背景、立法過程、主要內容進行介紹。

《宿州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不設章節,共12條,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在職責分工方面,市、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控制吸煙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有關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教育體育部門負責幼兒園、各類學校、教育培訓機構和體育健身場館的控制吸煙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公共文化服務場所、旅游景點和文物保護單位的控制吸煙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控制吸煙工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的控制吸煙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的控制吸煙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托育機構的控制吸煙工作。

《條例》規定,禁止吸煙場所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婦幼保健院、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和其他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影劇院、音樂廳、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場館的室內區域;商場、書店;公共交通工具、電梯轎廂;賓館、酒店等住宿休息場所的大堂以及其他室內公共區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吸煙的其他場所。國家機關的會議室、辦事廳等公共辦公場所禁止吸煙。

在法律責任方面,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吸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其他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中小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未勸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行為未勸阻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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